| 認識基本法規
Q:若同一集團具有不同事業群,是否能由員工總人數達300人的企業所僱用的健康服務護理人員,至其他未達員工300人的企業提供健康服務?
A:為避免人力因移作其他事業單位使用,進而影響勞工健康保護作業落實,不能再指派至同集團不同事業單位辦理臨場健康服務。
Q: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護理人員,可否相互兼任?
A: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,不得兼任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。
Q:若企業的勞工人數具300人以上,醫師每次臨場服務的時間一定要3小時?
A: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,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醫師,每次臨場服務時間以至少3小時以上為原則,企業若有其他特殊情形,將依個別情況認定。
Q:若是分散型據點或員工派駐其他單位,應如何提供臨場服務?
A:雇主可視作業據點的特性及需求,並考量醫護人員臨場健康服務的可近性與可行性,規劃並提供員工所需的健康服務相關事項。
| 了解職安作業
Q:「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」可由誰填寫?又如何保存資料?
A:基於強化醫護人員等辦理法規各項工作的延續性與完整性,應於臨場服務時由醫護人員等填具紀錄,並依服務內容會同職業安全衛生、人力資源管理等相關部門人員填具表內資料及簽章,且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。
Q:從事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由誰備查?又該如何備查?
A:應於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30日內,至職安署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」,線上填寫資料後,並以函文載明備查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,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備查。
Q:員工不願意配合接受面談或指導時,該如何應對?
A:建議雇主視企業實際需要,按工作性質、規模分別制定,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事業的安全衛生措施,而內容有需相關工作人員配合的事項,須納入員工守則,以利勞雇雙方共同遵行。
Q:企業是否能請健康服務醫師提供門診服務?可否計入臨場服務次數?
A:醫師臨場服務應以辦理職業病預防與健康促進事項為主,診療服務不應列入臨場服務次數。